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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 深价管字〔2006〕47号)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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