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深交〔2006〕577号)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空调公共汽车车辆及相关设施配置与要求
空调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营运,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空调车的车辆配置与要求除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和标识要求:
1.路牌: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2.站牌: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全部空调车”或“本线部分空调车”。
(二)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1.车辆营运时,车厢内温度可在12℃-30℃的范围内调节;
2.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立方米/hr,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三)车辆服务设施:
1.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2.配备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
3.配备活动通风或抽排气风扇、异味消除装置或设备、除菌装置或设备;
4.前后车窗位置设置活动窗口或车顶设置紧急出口,方便开启。
二、空调开启要求
车厢内温度高于23℃时,应当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以调节车厢内温度,并开启空调新风装置;车厢温度低于23℃时,可不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但必须开启换气扇及空调新风装置,以增加空气流通,调节车厢空气质量。
三、空调车的维护和保养
(一)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结果应及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