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培训重点,规范培训行为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突出培训重点,规范培训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要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
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开展教学。要针对从业人员文化程度,采用直观方法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同时,要组织编写适应不同行业、工种、层次从业人员需要的安全培训教材。
为保证培训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各类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档案。
五、明确培训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市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重点监督检查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并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