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 深财社〔2006〕21号)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按照《征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负责:
(一)审批保障金的年度使用预算;
(二)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使用预算报告,根据各预算使用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三)审查保障金的年度决算;
(四)监督、检查保障金的收支执行等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区残联)应负责:
(一)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预算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级残联备案;
(二)每年年终编制保障金的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三)制定保障金的内部核算制度,配备财务人员,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