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进行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公用经费拨款定额拨付。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各地要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