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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并启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到2007年底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行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研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实行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严禁违法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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