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中小学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在2006年秋季开学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全面规范学校的收费和办学行为。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规定。任何地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中小学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等并强制收取费用;学生防疫、体检、校服、保险、电影、自行车停放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饭菜应按实际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的地方购买学习用品、其他商品和摊派报刊、资料。
(二)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秩序。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发布的《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中,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超范围选用;学校必须配好配齐必修必订课程用书,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地方方可选订《目录》中的选修课程用书。在此之外,严禁学校向学生收费购买教辅资料。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学校结束之前,学校要将使用结果进行清算并在校内向全体师生公布。
(三)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中小学必须在学校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实行收费常年公示,让学生及家长知晓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方式和收费纪律。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票据集中收费,“一费制”中的杂费和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中考费、住宿费、借读生借读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金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其他基建开支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四)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小学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收费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据有关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11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