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六十六)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六十七)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应在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责任状或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中明确。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六十八)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核备。
(六十九)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专项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准备和配合工作。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七十)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求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在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业绩)。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七十一)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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