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报项目法人审查、汇总后,报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管理。工程进度如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五十六)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编报建设项目预算,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平衡和批准,并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经过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理工程建设资金应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五十八)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九)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六十)未纳入南水北调工程投资中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指引江济汉通航等工程)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的办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要求另行规定。
十二、工程稽察
(六十一)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经常性稽察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承担。
省南水北调办在工程稽察中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南水北调工程稽查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上报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稽察的工作计划;根据已批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稽察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经常性稽察,并对工程举报进行调查;负责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年度稽察报告。
(六十二)工程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根据稽察报告,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省南水北调办发布项目稽察和整改意见通知书,并监督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十三、工程验收
(六十三)根据《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项目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并作为单项工程按规定参加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