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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十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十八)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判定、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省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执行。
  九、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九)省南水北调办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相关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十)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相应职责。
  (五十一)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及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信息管理
  (五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必须建立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进展、招投标情况、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投资完成情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月、季、年编制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省南水北调办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十一、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五十三)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含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和批准。项目法人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十四)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或项目控制预算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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