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项目法人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三十四)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争议。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按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和工期,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全过程采取旁站监理。
(三十五)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七、施工管理
(三十六)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图由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核备案。
(三十七)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必须强化安生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八)凡进入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三十九)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
(四十)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十一)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人员。建造师必须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和超过三年从事中型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的经历。建造师只能承担一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八、质量管理
(四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南水北调办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三)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相应的质量责任。
(四十四)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组建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采用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和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根据规定在兴隆枢纽和引江济汉工程分别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闸站改造工程和航道整治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方式。
(四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十六)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或采取平行检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