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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开标、评标与中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法人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合同管理
  (二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省南水北调办对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中合同额较大或较重要的项目,省南水北调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派员监督;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合同谈判前应当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认真咨询,对合同条件严格审查;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提交合同副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办理批准、报备手续。
  (二十七)自建制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洽谈、签订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共同管理,其它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代建制项目的设计和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并及时报项目法人备案。委托制项目的设计、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与合同洽谈和负责合同管理。
  (二十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提出仲裁或提请法院裁决。合同争议协调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等业务活动。
  (二十九)合同争议调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六、建设监理管理
  (三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三十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和“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单位严禁转包、分包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三十二)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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