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沿线有关市、县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作;配合省南水北调办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委托制项目管理办法,组建委托制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七)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建设业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设程序及市场准入
(八)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程序分为: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阶段。
(九)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进行重要修改、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有关参建单位的资质、能力条件、经历(业绩)等应符合国家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管理规定。
1.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业绩)必须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
2.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经历(业绩),承担交通航道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
3.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招标代理经历(业绩);
4.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建设监理经历(业绩);
5.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一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渠道及二级以下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一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施工经历(业绩)。承担交通航道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凡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均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6.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设备材料供应的经历(业绩)。
7.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格、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
8.外省来鄂参加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参建单位的资质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