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加强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四)切实做好并轨人员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债务偿还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巩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成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号令)和《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将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八、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黑龙江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省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八)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继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