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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二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通过制定预案和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由于失业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比较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九)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防止将富余人员简单推向社会。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其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国资(经贸)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三十一)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对劳务派遣行为实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任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工作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将本人求职情况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作为申领条件的主要内容,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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