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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掌握。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3.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2008年年底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其他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5〕19号)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
  (十六)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中、省直属企业(不含省农垦、森工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省直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省直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五、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十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省各乡镇都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八)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政策待遇的职业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服务等;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十九)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实施“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其他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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