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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办〔2006〕80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召开的关于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今年6月起,我委在区县教育部门、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中确定了15家单位,开展了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重点开展学习研究有关文件,建立了政务公开的领导班子,拟订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目录方案,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教育系统各单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服务性特点,必须努力推进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公开,确保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保证各项教育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强化防腐倡廉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市教委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的情况,全面推进上海教育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对近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务公开的要求是,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意见》 还明确,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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