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黎莉、李莹、蒋毓璋、东松、张燕光:
我局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黎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0120128)、李莹(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0851236)、蒋毓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0851234)、东松(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0120122)、张燕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00000930927)。
三、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黎莉;办公场所为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58号707室B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四、上海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