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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为到以上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定期对聘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11、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预测工作。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调整、学位点审批、办学水平评估、经费投入和招生规模等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各高校要把培养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社会需要,采取调整课程结构、改变在校生所学专业、增加专业方向等措施,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要进行清理。要切实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通过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课程辅导,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切实把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努力培养更多适应基层工作需要的实用人才。
  四、完善有关政策,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12、做好户籍管理、人事代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对到我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由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方工作,凡在省内流动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对自愿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档关系可由教育、人事部门所属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上述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13、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省级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及工作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连续计算工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都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保证有关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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