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免除恩施州所属各县(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部免除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根据中央制订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省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办。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人民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从2006年起进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财政厅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县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强化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必须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省级财政及时下达中央、省补助的经费预算并调度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资金及时到达学校。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体制,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