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县 (市、区)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 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
1.29个贫困县(市)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其他县(市)(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县改区、3个教育职能尚未剥离的省下划农场,下同)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按省与县(市)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由我省负担的校舍维修经费,各县(市、区)应首先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6%)与中央财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相配套,不足的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
1.29个贫困县(市)不足的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2.其他县(市)不足的部分由省与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不足的部分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项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探索和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解决。其中,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 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