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6]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分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和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恩施州所属各县 (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由我省负担的免学杂费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