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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的通知

  七、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体制创新
  (二十三)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按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并推广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使农民分享经营性建设项目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二十四)进一步深化以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后的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尾欠问题,完善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继续开展乡村债务化解工作,严禁增加新的债务。加强对农村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力度,规范涉农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落实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减轻、规范、稳定”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进一步完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稳步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整合机构,创新机制,构建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2007年,基本建立和完善乡镇“以钱养事”新机制。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并经考核合格的乡镇,省里从2007年起按每个农业人口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继续对省定重点贫困村村级运转给予经费补助。
  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完善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二十五)稳步推进国有农场、林场和农牧渔原(良)种场改革
  进一步深化、完善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省里对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比照对乡镇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推进国有林场、农牧渔原(良)种场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农业税费改革、职工养老统筹改革,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剥离社会职能,增强发展活力,省里筹措资金予以支持。

  八、建立对新农村建设多方面投入的机制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实现财政支农“三个高于”的要求,即确保每一年的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其中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高于上年。坚持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确保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更多地投向新农村建设。
  加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资金性质不变、来源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以县为主、规划引导、项目带动、集中投入,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对各类资金实行项目直达,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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