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园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据《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
园林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以及城市绿地内的其它园林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设施保护意义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 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加强管理、精心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城市园林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城市园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