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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宝石彩色玻壳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接收外方股权具体事宜的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宝石彩色玻壳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接收外方股权具体事宜的函
(石政函〔2006〕57号)
石家庄宝石彩色玻壳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委托石家庄宝石彩色玻壳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外方股权的函》(石政函〔2006〕20号)精神,现就接收外方股权的具体事宜函告如下:
一、
你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硝子公司51%的股权期间,硝子公司如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一周将有关事项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的意见予以表决。
二、
在此期间,硝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概由市建设投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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