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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市优秀专家;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
  (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所涉及的人员,若晋级聘任,可继续使用专用职数。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涉及的人员专用职数,仅限于此类人员的首次聘任和同一职级的续聘。若晋级聘任,则要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数。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指的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是指从国外直接来深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职位聘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位实行竞争择优聘任方式,且聘任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职位,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开展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工作,现已超过核定的结构比例上限的事业单位,应通过竞聘上岗或退休、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适当预留职位空缺,以吸引聘任学科带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及职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事主管部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职位职数变化情况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一、科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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