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临时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不低于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2.5%按年度收取土地租金。
二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
二十七、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收入的管理,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的,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的0.4‰的滞纳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30日未支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十、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2、统征开发土地概算构成目录
3、用地分类
附件1:
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标定地价是依据基准地价结合其修正体系经评估确定的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地价。
二、标定地价须依据宗地具体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见表1)、容积率修正系数(见表2)及区域和个别等因素修正系数修正测算。
表1 正常容积率下商业用途、住宅用途及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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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基准地价 │ │ │ │ │ │ │
│土地用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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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正常容积率 │3.0 │2.6 │2.2 │1.8 │1.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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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5470│3740│2010│1320│890 │630 │
│ ├─────────────────────┼──┼──┼──┼──┼──┼──┤
│ │ 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823│1438│913 │733 │684 │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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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 正常容积率 │2.7 │2.4 │2.1 │1.7 │1.2 │1.0 │
│ ├─────────────────────┼──┼──┼──┼──┼──┼──┤
│ 宅 │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4150│3020│1610│1120│800 │590 │
│ ├─────────────────────┼──┼──┼──┼──┼──┼──┤
│ │ 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537│1258│767 │659 │667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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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1710│1400│950 │740 │62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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