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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的投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的研发机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根据其投资额给予资助,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所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民营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及便利直通车服务待遇。优先将民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市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有关财政补贴。
  (二十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借款;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申请600万元以下的贴息支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政策享受进口设备免税。
  (二十二)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继续投入政府资金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检测服务平台,搭建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培训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政府投资或资助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提供优先服务,所有有偿服务须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提高产品设计能力。打造民营及中小企业设计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创新服务链,鼓励民营企业和设计创新机构提升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设计创新产业与制造业协作配套能力的有效提高。
  (二十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制定我市军工产业自主创新发展策略,帮助我市从事军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取得相关军工资质认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研项目,为民营企业提供军工产业方面的咨询、引导和协调服务,推动军工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五)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扶持。市财政部门在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要结合我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情况,将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产品给予扶持。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重点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重点出口品牌、中国品牌金(银)奖、国家免检产品等国家品牌奖项,并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下拨我市的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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