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带和产业集聚基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集群发展空间。依托正在建设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和市产业集聚基地空间平台,按照产业链的发展需求,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并对产业带及基地内产业链环节具有延伸、补充和壮大作用的民营企业入驻。
(七)建立土地使用年限弹性化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适当缩短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研究制定更富有弹性化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
(八)针对民营企业配套设施需求,改善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环境。对邻近城市生活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生活环境质量和交通可达性;对远离城市生活服务区的园区,加强园区内部和周边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园区内集中廉租房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对无条件或近期难以解决有关配套设施的园区,适当鼓励和引导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
三、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九)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为主体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池”,池中企业按一定比例交纳“互保金”,同时,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首期10亿元),与“互保金”共同构建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主要用于银行对“重点民营企业池”里的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改革创新民营企业贷款的审贷模式、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资金资源,出台《深圳市支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
(十一)探索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公开发债融资新机制。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民营领军骨干中小企业,联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中期融资需求。
(十二)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的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鼓励海内外具有一定实力的创投机构,对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三)加大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修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在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