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深府〔2006〕147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拍卖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底价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九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