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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

  28.完善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与省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科技投融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改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品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扩权县(市)先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六、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29.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使用。按照《湖北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着力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深入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培养上百名国内一流专家、上千名学科带头人和上万名学科骨干。依托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积聚一批“两院”院士和重点学科带头人,抓紧培养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以及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

  30.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改革企业分配制度,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对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实施期权激励等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吸引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企业引进拔尖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对引进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技术带头人,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31.积极引进海外优秀科技人才。围绕湖北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积极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或为鄂服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外籍杰出科技人才申请来鄂工作许可、在鄂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32.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为优秀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建立符合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打破论资排辈现象,促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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