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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

  7.实施“五个一百”工程。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1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示范企业、100家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转化100项重大科技成果。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增强支柱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支撑。

  8.充分发挥高校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通过共建、加大专项投入和表彰奖励等措施,建立鼓励在鄂高校服务湖北的导向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深化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政府的共建与合作,推进省属高校与市(州)人民政府的共建与合作办学。实施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培养,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建设知名高水平大学。高校要面向国家战略目标,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优势领域和优势学科方面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的优势,力争攻克一批重大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方针,鼓励高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高校科技企业改制,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支持办好大学科技园。

  9.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步伐,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发挥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中的骨干作用。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在机构重组、人员分流、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进一步落实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在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10.充分发挥国防科技资源优势。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军民科技计划和军民两用科技发展,加强对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和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与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鼓励在鄂军事院校、军工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完成军品研究生产任务的同时,发挥技术、人才、设备优势,大力开发民品,重点发展民用船舶、民用核电、机电一体化等具有军工特色的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许可、认证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军品科研和生产任务。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在省内采购相关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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