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创新型湖北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突破和掌握一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技术水平得到整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6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1380亿元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0%;在重点产业中培育100个左右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3位的拳头产品,扶持40个以上国家级名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发明专利授权量居中西部地区前列。
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以上;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环境优越,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大幅提升,将湖北建成创新型人才、创新型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密集的创新高地,建成科技综合实力、区域创新能力、公众科学素质居中西部地区前列的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
二、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5.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应少于1%,大型企业不应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6.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调整完善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加大企业参与科技计划的力度,在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机制。大型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设置精干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研发和推广共性技术。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科技成果要向企业开放。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活动,大力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自主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负责人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