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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一)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应交流或轮岗使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二)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乡镇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十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制度。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试行办法》执行。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执行。
  十二、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办发[2003]17号)精神,加强对乡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县(市、区)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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