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查实,及时作出结论,避免久拖不决。
县(市、区)委对有关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委常委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由县(市、区)委全体会议表决。表决办法参照《市(州)党委全体会议表决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试行办法》执行。
七、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完善任职程序,健全任用制度
(一)严格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在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对决定任用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三)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县(市、区)委决定任职的,自县 (市、区)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八、推荐、提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依法依规办事
(一)乡镇党委依据县(市、区)委的提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时,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经县(市、区)委批准后,乡镇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重新推荐的人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产生。
九、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具体办法参照《湖北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试行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试行办法》进行。
(二)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改革中,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