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考察组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 (市、区)委常委会汇报。
(三)考察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单位)中层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
3、考察对象所在乡镇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乡镇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直单位延伸、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考察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酝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对象必须是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经过民主推荐或考察,在组织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的人选。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人选,不能直接进入酝酿程序,须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由乡镇党委呈报任职的党政班子成员人选,乡镇党委班子应进行酝酿。
(三)在酝酿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对在酝酿过程中听取到的意见,应在县(市、区)委讨论决定时如实汇报。酝酿情况应严格保密,不能跑风漏气,更不能随意扩散。
六、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一)县(市、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市、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酝酿、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
(二)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县(市、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三)县(市、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湖北省市、县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试行办法》进行表决。以县(市、区)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