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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一般应在副科级以上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5、担任乡镇党委领导职务的,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6、身体健康。
  (四)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从选调生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其资格按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2、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
  3、乡镇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直单位延伸、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三)民主推荐应在规定的职数内,按照规范的干部职务名称定向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可以按拟任职级进行推荐。
  (四)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中,积极推行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委集体研究的办法,提出考察对象。
  四、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组织考察。
  (二)考察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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