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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 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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