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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各计量认证评审员: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41号)要求,现就贯彻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详见上海质量技监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提出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申请的检测机构,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同时废止。
  2.已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
  3.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只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别于《实验室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对其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特殊条款对其进行评审。
  4.本市计量认证评审员应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执行现场评审任务。
  上海质量技监网网址:www.shzj.gov.cn
  联系人:宋健电话:5404591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11日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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