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九月五日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管理与分工
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指定普查中心作为名录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工作;指定计算中心作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名录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制定名录库维护更新方案,并对其中的有关标准和标识统一进行协调;适时对名录库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名录库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配合技术保障机构做好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功能设计与规划工作。
(二)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主要职责
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五条 日常维护与更新
(一)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新增和变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以及常规的统计登记工作,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每年两次(3月和9月)布置到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基本单位年报和半年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