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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经费自筹安排,维持经费按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同一标准由所在区财政拨付,重点项目经费和全科医学人才培训经费按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二)妥善解决业务用房。各级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引导卫生资源配置重点向社区转移。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社区建设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移交、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公共服务设施中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而未按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
  由政府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要按有关规定配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资金由财政专项支付,建成后产权移交登记在辖区卫生局名下,由辖区卫生局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用。农村城市化前后由原村集体或股份公司无偿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对租赁非政府房产的业务用房,采取政府购买或全额补助房租等不同方式解决。市直医疗单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购买或补助房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其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购买或补助房租的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解决。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购买或租房经费自筹安排。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根据社区规模,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相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师与护士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其他人员由举办单位自行解决。编制划拨给举办单位调剂使用和管理,纳入地方财政供给。政府只核定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医疗服务站所需人员原则上由举办主体解决,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健康服务,其原有退休待遇不变。继续实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制度。改善社区健康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举办单位同类别、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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