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阅资信文件,对资信文件中有弄虚作假内容的,认定为废标;依据招标人提供的资信认定报告,确定资信评审分。
(四)拆开投标书中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粘贴标志,确定与评审分对应的投标人。
(五)根据投标书评审分和资信评审分计算得出投标人的评审总分。
(六)按评审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审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交通主管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各方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整个评标过程无异议的,招标人应确定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招标人应并分别向中标人和落标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即可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交纳。
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按照评标总分排序依次取得。
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替补中标人和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履约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在签定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
中标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方案和经营权使用合同履行义务,连续提供优质、安全的运输服务。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中标人的承诺和签定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应依据合同对中标人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中标人逾期不投入经营的,客运线路经营权自行终止,由该招标项目的替补中标人取得许可后经营。对确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