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审分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招标人有权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投标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应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资信文件的完整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场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封装的;
(四)资信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规范性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性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2日内将投标人资信文件中的有关评标内容在相关信息网站和运政服务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招标人应对公示内容和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于公示后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写出资信认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20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