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它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答疑;
(五)投标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后查询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
(三)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投标时,应根据报名要求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方能获取招标文件。
合格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招标线路相符的经营条件;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被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且规定不能参加招投标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资信文件。用于评委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和质量信誉情况。主要包括反映投标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和安全状况、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确定。
(二)投标书。用于评委评价投标人的竞投方案。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违诺责任等;为保证评委公平公正地评价投标书内容,投标书中不得作标注,不得有任何可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的内容。投标书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确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资信文件和投标书应加盖投标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投标书中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处必须按要求粘贴,投标书必须密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交纳的,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