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不特定的经营者申请投标。招标人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市级报刊和相关信息网站、运政服务厅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条件的特定经营者申请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并按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格资信文件;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评标标准;
8、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9、考核、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
10、经营权使用合同文本;
1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数额;
12、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内容;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中标人数量;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5、投标报名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和要求;
6、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的有关咨询。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与中标人签定经营权使用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给予答复,必要时将答复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书面答复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认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确定,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