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运管字[2006]302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实行道路客运线路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现将《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在执行过程中对本办法如有意见和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湖南省交通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和旅游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人的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作为招投标的主要内容,并以中标结果作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3个或3个以上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同一许可事项时,应采用招投标。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度。
第五条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许可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招标人,按照相应的客运线路许可权限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