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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恢复使用《湖南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准允运输(携带)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恢复使用《湖南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准允运输(携带)证》的通知
(湘林护[2006]16号)


各市州林业局:
  2004年11月26日,我厅下发了湘林护[2004]38号《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运输证核发按照规范后的审批事项,停止使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准允运输(携带)证,……”。为加强新时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保留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运输携带审批事项,据此,省厅决定从即日起恢复使用《湖南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准允运输(携带)证》[以下简称《运输 (携带)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核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核发;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省林业厅或委托市州林业局核发;采集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市州林业局核发,但古树名木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核发(古树指树龄100年或胸径100公分以上的野生树木;名木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辖区内的树木、对重大历史事件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国际友人栽植的树木)。
  二、核发《运输(携带)证》,必须凭有效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才能准允办理,并要求将《采集证》附在《运输(携带)证》存根联后备查,严禁异地办证。
  三、对经营性的已经移植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外销出县境的,必须先办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才允许办理《运输(携带)证》。各市州林业局还必须与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台帐,每出一批核减一批,今后要严格控制经营性移植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切实加强对《运输(携带)证》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主管领导、经办人员和审核监督人员的职责,经常坚持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防止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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