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按照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其中出材量还要按采伐类型进行分解和管理;单列入工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蓄积和出材量。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下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十一五”期间的年商品材限额内,认真编制本辖区各编限单位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各市州林业局必须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编制情况汇总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逐级分解下达。
四、严格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省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为7087立方米,占年度总限额的35.4%,占年度商品材限额的46.7%。占年度人工商品材限额的 54.9%,而且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是通过蓄积预估确定的,最近两年的采伐量达不到这个水平。因此,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省“十一五”限额执行的成败。为确保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真正用于工业原料林采伐,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通过人工营造、定向培育、按森林经营方案实施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二是杨树、桤木、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主伐时每亩每年的蓄积量必须达到1立方米以上,杉木、松木等速生丰产工业原料用材林主伐时每亩蓄积量必须达到8立方米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切实加强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将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用于非工业原料林采伐。对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管理不严、问题突出的单位,省厅将对其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调控;对违规串用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推行伐前设计和公示、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本辖区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