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6]22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6]5号,以下简称湘政发5号文件)精神,合理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5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湘政发5号文件,批准下达了各市州“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八项措施,即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林业产业发展、林业分类经营、林业改革、林业法制与队伍建设等林业建设与发展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部署,是指导“十一五”时期全省林业工作特别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二、合理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十一五”限额编制成果资料,综合考虑森林资源和社会需求状况。一般可采用省政府批准本市州的限额数除以本市州相应的限额编制数为系数,再用这个系数乘以各编限单位相应的限额编制数,即得各编限单位相应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然后适当调整的方法进行分解。没有编制“十一五”限额的单位(个人),不得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集体和个人、非林业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分别以“集体和个人”、 “非林业部门”的名义下达到县市区;国有林场和森工采育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必须直接分解到场;符合政策规定并独立编制了“十一五”限额的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单位(个人)等,可实行限额单列。各市州林业局要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严格按湘政发5号文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及其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尽快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不得截留、串用。市州分解落实情况应及时与省厅资源林政处衔接。
“十一五”限额下达以后,各市州林业局还要按编限单位,对“十一五”限额按人工商品林、人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天然公益林作进一步分解落实 (格式详见附表),于7月1日前上报省厅汇总。凡没有将“十一五”限额落实到人工商品林、人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天然公益林等森林类别的,其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节余部分不得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