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06]3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行为,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田防护林是指以保护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业稳产高产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农田防护林采伐包括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等3种。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在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更新采伐可采取隔株(段)、隔行(块)、隔带和带状、块状等方式进行;更新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更新采伐的年龄为:三杉:18年;杨树:16年;其它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一般应比当地同树种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至少大1个龄级。
三、对于已明显失去防护效能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标准由各市州林业局确定,报省林业厅备案;对于因遭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危害,已明显丧失防护效能、确需进行采伐的农田防护林;须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
四、农田防护林抚育采伐,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采伐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腐木、虫害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其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其株数的40%。
五、采伐农田防护林必须进行伐区作业设计,严格依法依规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伐前公示制度。没有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和提供有效的林木权属证书的,以及未按规定在当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术采伐许可证;伐区作业设计应由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前公示期限不得小手7天,具体公示办法严格按湘林资[2005]31号文件执行。